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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产新政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2-01-01 23:18:50 来源:


因房产新政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买受人在出卖人尚未取得房屋两证的情形下与其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在去年房产调控初期,房产上涨的势头并未得到明显遏制,价格仍在上涨。出卖人此时有悔约意愿,故以开发商尚不能办证为由拖延领取两证,存在违约行为,买受人此时积极要求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提出了约定之外的条件即让买受人签订补充协议额外承担了6500元的维修金,此后第6天出卖人就领取了两证。合同继续履行,但此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上房产新政即银行取消了按揭贷款的利率优惠,导致买受人办理30年按揭贷款时每年要多支付利息12000多元,为此买受人起诉要求出卖人承担此项损失及相应违约金。

  【点评】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把握了几个原则:一、坚守诚实信用原则,倡导法治和公平理念。对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当事人,要坚决依法予以保护,支持其合法、合理的诉求;而对恶意毁约、不守诚信的当事人要坚决制裁。二、保护合同自由、促进市场交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行设立的法律,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应严格履行。法院在查明案情后认定合同在客观上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形下,应当支持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三、灵活运用国家法律和房产新政,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房产新政不是国家法律,但客观上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因新政造成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的,视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此情形下可以判决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以上原则,法官在二审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和说服劝导后,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协议,最终以出卖人支付少量补偿款后合同继续履行而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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