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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孙心远律师 空挂户口没有居住权

2012-07-17 20:19:09 来源:


苏州孙心远律师 空挂户口没有居住权

一、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是亲戚关系,陈某是刘某的外甥。1996年,刘某的户口从外地迁入上海爷爷的房屋内,此后,由于陈某爷爷的房屋与他人调换,于是陈某的户口又迁入刘某承租的房屋。
陈某的户口虽迁入刘某承租的房屋,但陈某一直在外地做生意,因此并未实际居住。2010年,刘某想把公房产权买下,物业公司告知需要陈某签字同意,但陈某要求刘某支付一笔不菲的补偿款才同意签字,双方协商不成,因此刘某委托本所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无居住权。
二、双方的争议
原告一方认为:
首先,陈某的户口虽然已迁入,但并没有实际居住,因此不符合本市关于对同住人的要求,即要求在该处实际居住超过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的条件,故不能主张居住权。
其次,我们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证明刘某一家在动迁时被安置人在该处房屋,是动迁房,被告并不是被安置人,没有对该房屋的取得做出过任何贡献。
第三,被告将户口迁入原告的房屋,其原因在于原告基于亲情的考虑而给予被告的照顾,不然被告的户口没有地方落户,被告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居住权。
被告一方认为:
被告是知青子女,当初依据政策将户口迁回爷爷家的房屋内,其在爷爷家的房屋内享有居住权。后因为家庭原因,爷爷家的房屋被转给他人,被告只得将户口迁入原告的该房屋内,被告认为在原告房屋内依然享有居住权。被告没有实际入住的原因是房屋面积小,居住不便,因此只得长期在外。被告现要求入住。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该房屋是原告一家三口动拆迁安置所得,承租人是原告,且只有原告一家三口居住在该房屋内。被告从未在房屋内居住过,因此不享有居住权,当庭宣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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