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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放弃继承权,妹妹照顾母亲晚年独得房产

2013-12-06 23:48:35 来源:


姐姐放弃继承权,妹妹照顾母亲晚年独得房产

38岁的罗俊和35岁的罗静是亲姐妹。

  20多年前,父母离婚了,姐姐罗俊随父亲到北京生活,妹妹罗静则和母亲刘萍一起留在重庆。

  后来罗俊回到重庆居住,罗静一家则住在母亲刘萍的房子里,是当年离婚时刘萍分的,产权证上也是她的名字。

  这套房产位于南坪街道,有73平方米,按现在的平均房价,市值在50万元以上。

  虽然同在一个城市,罗俊却很少去看望母亲刘萍,“我们有很长一段时间没有生活在一起,以后由妹妹继承妈妈名下的房产。”罗俊考虑到妹妹一直和母亲生活在一起,就想主动放弃对母亲房产的继承权,但有一个前提条件,“母亲的晚年生活由妹妹照顾。”

  多次协商后,罗静同意了姐姐的提议。两人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协议约定“罗俊自愿放弃对母亲刘萍的房产继承权,同时不再承担其赡养义务。”为了让协议生效,罗俊、罗静两人来到公证处,准备进行协议公证,但是遭到了公证员的拒绝。

  “你们签订的协议是不合法的。”公证员介绍,根据《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同时《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也就是说,只有两人的母亲去世后,姐姐才能放弃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不能以不承担赡养义务为条件。”市公证处副主任李果告诉我们,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它不会因为任何人的约定而消失,“对于不合乎法律和违背社会公德的,公证机构是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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