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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婚姻律师 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考虑因素

2021-06-14 21:48:16 来源:


苏州婚姻律师 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考虑因素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等确定。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两个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的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家庭暴力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恶劣,持续时间长,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失大就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高于一般的家庭暴力。

 

 

4、其他原因。如过错方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综上,对于离婚损害精神赔偿,我们有必要根据其不同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制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和标准,以达到其对无过错方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之目的,而不宜采取过于简单和原则的规定,以利于司法实践中操作。

 

 

一般情况下可按以下标准执行:

 

 

(1)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特别严重的,如重婚时间达三年以上,并养育有子女的;五年以上,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无过错方身体重伤以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手段残暴恶劣的。可以以当地人口年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五年以上标准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但一般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比较严重的,如:重婚时间达三年以下,并养育有子女的;非法同居两年以上至五年以下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无过错方身体重伤以下至轻伤以上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间较长。可以以当地人口年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五年以下、两年以上标准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3)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严重。如:重婚时间达一年以上至两年以下的,但未养育有子女的;非法同居两年以上,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无过错方人身伤害多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多次的。可以以当地人口年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两年以下标准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但一般最低不低于1000元,欠发达的农村地区最低不低于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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