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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离婚案例

2021-06-26 21:26:13 来源:


婚姻律师离婚案例

  

原告宋某与被告闵某于20064月登记结婚,于20069月育有一子闵小文。闵小文出生后随祖父母生活。2009年闵小文随母亲生活后又与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并在当地上学。2008年因被告闵某工作不如意受到打击而一蹶不振,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沉迷于彩票等,一直由原告一人承担整个家庭的经济重担。原告宋某认为已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以及由原告宋某取得闵小文的抚养权。被告闵某不同意离婚以及儿子归原告抚养。一审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儿子闵小文由原告抚养。被告闵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理据何在?夫妻双方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能否成为理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双方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能否成为理据呢?

 

依据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原告闵某工作不如意受到打击而一蹶不振,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沉迷于彩票,一直由原告一人承担整个家庭的经济重担,可以依照上述的条文进行认定。

 

(2)、如何认定由离婚双方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

 

最高人民法院199311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法院追踪】

 

一审认为,因双方婚后缺乏沟通理解而产生矛盾,原告起诉离婚态度坚决,被告亦无切实可行的措施改善夫妻关系,可以认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原被告儿子年龄尚幼,与母亲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故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儿子闵小文由原告抚养。被告闵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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