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心远律师网
xinyuan1218.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游泳死亡,能否获得赔偿?
2014-07-05 19:04:57 来源:
京杭运河不是对外开放的游泳场所,法律亦未规定河道管理机关在河道中要设立警示标牌。受害人应该对在河段游泳的危险具有预见和认知能力。如果受害人在运河游泳,发生事故死亡,法院判决由其自担责任。
2012年8月,由于天气炎热,王某某便带着儿子一起去京杭大运河游泳。半个多小时之后,王某某在水面上失踪,直到当天夜里,水警才在案发地以北的河段打捞起其尸体。悲痛之余,王某某的亲属却将宝应县京杭运河管理处告上了法庭,认为其作为该河段的管理人,在事发河段未设立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近20万元。运河管理处辩称,受害人王某某熟知京杭运河的自然状况,却带着儿子一起下河游泳,具有完全的过错,应当自行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没有支持受害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 大家都在看

某李2009年12月份与被告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即三方协议,2010年7月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