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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无名氏的赔偿

2011-09-21 17:44:56 来源:


交通事故中无名氏的赔偿

      人伤案件在整体理赔业务中占比日趋增加,在处理交通事故人伤案件过程中涉及到无名氏的赔偿时,受交警部门、民政部门及法院等相关机构的影响,各地在处理方法上均存在被动赔付的情况,近年来,人保财险河北张家口分公司始终强化理赔管控,在探索无名氏死亡赔偿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案情

2009年6月28日,张家口宣化区支公司承保的被保险车辆与一行人相撞,致使行人当场死亡。此事故经宣化县交警队认定,被保险车辆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该行人无任何联系方式,交警队无法与其家人取得联系,登报启事后也无人认领。该行人成为张家口市宣化区支公司自交强险实施以来第一例死者为无名氏的特殊案件。

根据交警队的要求,被保险人向交警队支付了死者的丧葬费用7871元,又支付了死亡赔偿金8万元。

2010年,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对于如何处理本案,产生了分歧。

意见一:可以赔付被保险人。依据公安部2005年5月1日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记算。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交警队按规定执行并无不当。因此,本案应赔偿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的赔偿款。

意见二:不能赔偿被保险人。依据交强险第六节第(三)交通事故中死者为无名氏的交强险赔偿一节中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交强险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无法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的,保险公司可以对已产生的费用如医疗费、丧葬费按照交强险赔偿标准凭票据赔偿,其它项目原则上不应向无赔偿请求权的个人或机构赔偿,可以根据法律文书另行处理”这一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将赔款支付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管理机构,当地未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管理机构,暂不支付或者根据法律文书另行处理。

■相关案例

此前社会上曾发生过的民政部门代死者为无名氏索赔的案例,而民政部门不是索赔的合法主体保险公司不应向民政部门支付赔款。同样交警部门也不是索赔的合适主体。公安部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只是一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是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必须遵守的法规,出台这一文件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结论

结合相关案例,人保财险张家口分公司尝试了一种赔付的新方式,即在张家口地区目前暂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死亡赔偿金,只在限额内赔偿已发生的丧葬费用。被保险人支付给交警部门的赔款,可以自行要回或者通过法律手段要回。作为该案赔偿的义务人,保险公司承诺:一旦无名氏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将立即支付赔款。

在暂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管理机构情况下,人保财险张家口分公司通过和交警队沟通,创造性地提出由交警队指定保险公司保存死者为无名氏的赔偿金,既不违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也不违反《交强险理赔规范》,各方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的同时,也减少了无端的死亡赔偿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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