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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桌喝酒者被判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2011-10-02 02:58:46 来源:


 同桌喝酒者被判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一公司13名同事相约在一家酒店吃饭,为其中一名刚退休的同事送行,不料,其中一男子喝完白酒后次日死亡,其遗孀将同席的12名同事告上法庭索赔46万元。昨悉,青山区法院对这起喝酒引发的民事纠纷一审判决:11名同事适当补助死者家人共8.8万元。

  54岁的韩某系一家公司的职工,去年1月27日下午下班后,因同处室的职工舒某即将退休,同事贺某、刘某以及韩某等一共13人,相约到区一家酒店吃饭为舒某送行。席间,因韩某饮用白酒及进食辣食后感觉身体不适,并出现上腹疼痛伴呕吐现象,同事们立即就近将韩某送往普仁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韩某于次日下午死亡,其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载明死亡原因为高血压三期。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向其家属支付了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他的同事们也自发捐款表达了心意。因对丈夫死亡的赔偿事宜始终无法与同桌吃饭的同事协商一致,韩某妻子黄某便带着一双儿女将丈夫12名同事诉至青山区法院,向他们共同索赔46万余元。

  法院审理时调查到,韩某20多年前做过肾移植手术,且患有高血压病史,有长达二十年的吸烟及饮酒史,直至其死亡前每晚都要少量饮用自制药酒,并曾在死亡前三年内醉酒数次。

  法院认为,韩某作为成年人,能够预见自己饮酒行为的后果并加以控制,但其在明知自己身体健康状况欠佳的情况下,仍参加聚餐并饮白酒,自身显然存在责任。12名被告作为同事相约在一起吃饭饮酒本身没错,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在饮酒过程中存在恶意劝酒等过错行为,且已尽到注意和救助义务,故对韩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但韩某在与被告聚餐饮酒后死亡,造成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利益失去平衡,故参加聚餐的被告应平等适当地补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青山区法院判决其中的贺某、刘某等11名同事,各人一次性补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共8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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