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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要求经济补偿被驳回 不续签合同得不到补偿
2011-09-10 20:01:00 来源:
一位出租车司机在劳动合同到期之际,拒绝与公司续约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给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万元,同时补缴6年工作期间的社保金。日前,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该司机的诉讼请求。
本案出租车司机杨某通过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介绍,应聘到一家出租车公司做驾驶员。6年劳动合同期满,出租车公司给他发去续签合同的通知,表示要按原约定的条件,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但他表示自己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好,不同意续签合同,同时他认为,公司应支付给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万元,还同时应补缴6年工作期间的社保金。
遭到公司拒绝后,他把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由于原告明确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被告公司无需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法院还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宜不属法院处理范围,因此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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