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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帮助立功的认定
2011-09-18 19:58:49 来源:
司法人员帮助立功, 是指司法人员将其利用职务行为获取的犯罪信息主动提供给被告人,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情况。笔者认为, 上述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 且违背了法律赋予司法人员的法定职责。如果认定为立功, 法律规范的指引和评价功能很有可能被具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所利用, 发生扭曲,立功法律规范的评价、指引功能实现的不是积极效果, 而是消极效果, 违背立法之本意。
如黄某绑架一案中, 黄某因犯绑架罪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关押期间, 黄某的父亲接到同村远亲——正在被公安机关通缉的杀人犯李某的电话, 随后黄某的父亲将此情况告诉了看守所干警。该干警在提讯黄某时, 将在逃杀人犯李某的信息告诉了黄某, 而致讯问笔录中出现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李某的电话号码, 后公安机关根据此线索将李某抓获。有观点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立功。理由为: 一是此线索不管来源如何, 是黄某本人向公安机关检举的, 就应当认定黄某立功行为成立。二是本案中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不影响黄某的立功的成立, 至于司法工作人员应承担何种责任,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认定。笔者认为, 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首先, 黄某检举的线索虽最初来源于其父亲, 但如果没有看守所干警的“主动告知”这一“中间桥梁”作用, 黄某是不可能知晓这一信息的, 也不可能向公安机关“主动检举”。其次, 本案中, 黄某检举的李某的线索实际已为司法机关所掌握, 不符合检举立功的对象要求。黄某父亲将获知的线索告知了看守所干警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 看守所干警应当将所知道的犯罪信息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查证。而本案中负有查禁职责的司法人员却反其道而行之, 将其利用职务之便获知的他人的犯罪线索信息告知在押人员, 帮助其立功, 并制造出由黄某“主动检举”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的立功假象。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监管秩序, 也有违立功的精神与宗旨。第三, 如果将此类行为认定成立立功, 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违背司法公正, 使司法的公信力在民众中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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